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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房屋安全鑒定中幾個重要問題的思考
    發布時間: 2023-06-05 13:27 更新時間: 2024-11-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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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房屋安全鑒定中幾個重要問題的思考

    1.關于《危標》和《可標》的使用選擇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一99)(以下簡稱《危標》)1.0.2條規定:《危標》的適用范圍是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一1999)(以下簡稱《可標》)1.0.2條規定:《可標》的適用范圍是;1建筑物的安全性鑒定(包括危房鑒定及其它應急鑒定);2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鑒定及日常維護檢查;3建筑物改變用途、改變使用條件或改造前的專門鑒定。

    目前有些鑒定機構不分鑒定類別,兩種標準混用,且使用《可標》既不嚴謹,也不規范,更由于一些概念模糊不清,導致鑒定程序、方法上均出現許多明顯錯誤,由此而形成的鑒定結論能否成立可想而知。

    就目前情況來看,全國絕大多數鑒定機構是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設立的,其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也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鑒定,它是房產行政治理部門進行房屋安全治理的技術支撐,是為正確履行房屋安全治理職能服務的。因此,建議鑒定機構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選擇使用《危標》而不是《可標》。而在進行房屋改造前的專門鑒定時,應該首先選擇使用《可標》,而不是《危標》。

    2.關于安全性鑒定和危險性鑒定的異同

    (1)《可標》規定的安全性鑒定包括:1危房鑒定及各種應急鑒定;2房屋改造前的應急檢查;3臨時性房屋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檢查;4使用性鑒定中發現的安全問題。

    《可標》條文說明1.0.2條指出:當承重結構出現可能影響安全的異常征兆時,對建筑物進行的以搶險和緊急加固為目標的安全性檢查與鑒定,亦即通常所謂的危房鑒定,屬于應急鑒定范疇,即《可標》規定的安全性鑒定包括了危房鑒定,但又不止于危房鑒定。

    (2)建設部129號令規定:市縣RM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從129號令第6條至第14條的條款規定可以看出,在《城市危險房屋治理規定》即129號令中,安全性鑒定和危房鑒定(危險性鑒定)是同一個概念,即危房鑒定也稱為安全鑒定。

    由上述討論可知,當使用《可標》并按其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時,對安全性鑒定和危險性鑒定,可以根據需要有所區別。而使用《危標》并按建設部129號令規定的方法進行房屋的安全鑒定時,則無須對二者加以區分。

    3.鑒定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包括檢測數據)的合法性、有效性

    (1)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治理辦法》即部令141號明確規定(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業務工作,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的機構不得承擔檢測業務。而我們有一些鑒定機構并未取得檢測資質證書,有的僅只有計量認證,這就意味著,這些鑒定機構進行既有房屋的結構和材料檢測屬違規運作,一旦出現工作差錯、糾紛或訴訟,將要承擔很大的法律責任和賠償風險。

    (2)根據建設部141號令的規定,檢測機構只是對建筑材料、構配件進行物理、化學檢測。簡單說就是提供建筑材料及構配件的物理、化學技術數據,而整個房屋是否安全或質量是否合格,應由鑒定機構另行出具鑒定書作出鑒定結論,或者由有關各方參與共同進行驗收。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一20XX)(20XX版)第10.2.3條規定:混凝土強度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驗算并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可以予以驗收。此條規定足以說明檢測單位提供的只是技術數據,而不是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和能否安全使用的*后結論。

    (3)材料和結構檢測應該按照相應的技術規范進行。但是,我們有些鑒定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并不科學合理。例如在進行既有建筑混凝土強度檢測時,沒有按照檢測技術規程和標準的規定,隨機抽取足夠數量的構件進行檢測。如此一來,檢測工作就不能符合制定檢測技術規程的理論根據一一數理統計原理(一是樣本隨機抽取,二是樣本數要足夠)。

    4.關于房屋結構及構件的承載力復核驗算

    在日常鑒定工作中,經常要對被鑒定的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某些構件進行承載力復核驗算。驗算時荷載參數如何選取,值得討論。例如:一般住宅樓面活荷載按現行規范應為2.0kN/m2,而按照原《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則一般住宅樓面活荷載為1.5kN/m2,新規范比老規范增加33%,在新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一20XX)實施以前,住宅的樓面活荷載都是按1.5kN/m2進行設計計算的。那么我們現在因某些原因對這些房屋進行結構承載力驗算,若按照現行規范來進行復核驗算,這些房屋結構承載力都難以通過理論計算,會得出結構不安全的結論。但實際上它們都能正常使用,因為它們本身可以承受原規范所規定的荷載。那么這個矛盾應該如何解決呢,建議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處理:

    (1)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新規范實施以前設計的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老規范進行驗算,檢測的實際荷載值,用實際荷載值進行驗算。新規范實施以后設計的房屋,用新規范進行驗算。

    (2)對于后續使用年限可能達到房屋設計基準期的房屋、擬進行加固改造的房屋或者進行抗震鑒定,無論是何種房屋,均應按照現行規范進行驗算,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5.關于幾個資質問題的討論

    5.1設計資質

    有些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提出的危房處理建議,并不只是原則性的處理建議,而是非常具體的加固維修方案,有的甚至還有加固設計圖紙。在進行房屋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審定時,有時直接修改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有的也直接出具設計方案。然而,在我們鑒定機構沒有任何相關設計資質的情況下,鑒定機構的這些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治理條例》,和建設部第160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治理規定》,隨時有可能受到有關治理部門的查處。當稍有不慎,出現了工程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時,將給我們的鑒定機構帶來極大的麻煩和不利的法律后果。

    鑒定機構在審定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時,還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裝飾裝修方案涉及到變動房屋的承重結構,一定要審查有與該房屋相應建筑******的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變動設計方案,而不能只以裝飾裝修設計圖作為結構變動依據。因為,根據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治理條例》和建設部《******標準》的有關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托付房屋的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僅具備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資質的單位是沒有資格出具房屋承重結構變動設計方案的。對此,鑒定機構應予以充分注意,幸免一旦出現工程事故后承擔連帶責任。

    5.2檢測資質

    前已所述,進行結構檢測需要取得省級建設行政治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建設部141號令還明文規定,檢測機構必須是一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是與政府任何部門沒有隸屬關系的第三方(在實際工作中很難真正做到,也沒有完全做到)。要取得這樣的檢測資質不容易,我們有的直轄市鑒定機構的檢測資質是由房管局頒發的,這在省級行政區是不可能實現的,也不符合建設部的規定。但是我們的鑒定工作又確實需要有檢測工作作為技術基礎,缺其不可,這個矛盾如何解決還需要大家共同討論研究,鑒定機構的市場化也許是出路之一。

    5.3抗震鑒定資質

    建設部(建設部令第148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治理規定》明文規定,房屋的抗震鑒定應該由具有相應建筑******的設計單位來承擔。而我們的鑒定機構幾乎都沒有設計資質,承擔抗震鑒定顯然是不合適的。有的鑒定機構將抗震鑒定和安全鑒定(或可靠性鑒定)合在一起做,結論放在一個報告中,這樣無論是在鑒定程序上還是在鑒定方法上均不妥當??煽啃詷藴视嘘P編寫專家曾特別告誡筆者,可靠性鑒定和抗震鑒定完全是兩碼事,不應該在同一份鑒定報告中混淆鑒定。此次中小學校舍檢查時,這種情況很多,但這只是個特例,不能引以為范例。在我們日常鑒定工作中還是應當幸免出現這種情況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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