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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發布時間: 2023-06-06 14:10 更新時間: 2024-11-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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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危砌體房屋的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明顯不均勻,或房屋的層數超過六層以及內框架磚房,可按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程》的方法驗算其抗震承載力,并可按照本文的規定估算構造的影響,由綜合評定進行抗震安全性驗算。

    一、抗震安全性等級評定

    當舊危砌體房屋結構體系混亂,或無結構體系,可評定該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級為De級。

    當房屋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或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大于等于1. 0 時評定為Ae 級;小于1. 0 大于等于0.9時,評定為Be級;小于0.9 大于等于0.8 時,評定為Ce級;小于0.8 時,評定為De級。

    當實際房屋高度超過規定高度6m 以上或層數超過二層以上時,可在評定基礎上,將抗震安全性等級下調一級,即原Ae級改評為Be級,原Be級改評為Ce級,原Ce級改評為De級。

    二、拆除規定

    當舊危砌體結構房屋抗震安全性評定為Ce、De級時,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分別采取抗震加固、局部拆除或整體拆除的方法。

    從結構抗震安全的角度,對拆除的規定:

    1 當舊危結構房屋的安全性等級評定為Ce時,可分別采取抗震加固、局部拆除的方法。當舊危房屋安全性等級評定為De級且無加固價值時,可建議拆除。

    2 經本標準評定需要拆除的舊危房屋,其拆除應按有關拆除規定和標準進行。對于擬拆除的舊危房屋應在對結構形式進行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制定選擇**拆除方案,拆除施工企業應對相應的舊危房屋制訂詳細的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對于結構復雜、拆除技術性強,或處于文物保護建筑或**近代建筑控制范圍內的舊危房屋,其拆除施工組織設計應聘請有關專家和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技術論證。舊危房屋的拆除工作應參照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技術規程>進行。需拆除的舊危房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應制定拆除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應如強拆除施工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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